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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案例分析

时间:2020-12-11     作者:江南世纪【原创】   阅读

上次我们讲到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从四个方面来做区分,那么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看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有哪些区别。

(一)劳务派遣

甲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本月取得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情况一: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11.32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2)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0.95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9.05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另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工资、资金、社会保险。三是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万元,税率5%。

情况二: 甲为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提示: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同。

(2)未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200/1.03×3%=5.83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5.83万元,税率3%。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甲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本月人力资源服务收入200万元,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各项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情况一: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6×6%=1.13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提示:目前比较普遍的开票方式是开两张发票,将收取的服务费开一张价税合计为20万元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费;将代收代付的款项开具价税合计180万元的普通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代付,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0,备注栏注明代缴社保、代缴公积金。

但是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45号,不征税发票项目是正列举,人力资源外包的代收代付款项未包含在编码为601-612的不征税项目里,因此众智君认为开具收款收据(后附代收代付的工资单、社保缴费单原件)更合适,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外部凭证可以是外款收据等收款凭证。(下同)

(2)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200-180)/1.03×3%=0.58万元。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了解到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事情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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