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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上)

相关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

•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5〕87号)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总 则

——指出了工伤保险待遇覆盖的群体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 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  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   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

 

 

 

• 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5)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享受10%的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多次工伤的待遇发放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别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的概念

 

 

•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个概念:”+“



”:①、职工,延伸为劳动关系;


      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

一、 及时就医(事故单位应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不要使用医保卡)

二、工伤事故备案(事故发生48小时内)

三、工伤认定(单位30日内申报 一年内申报)

四、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伤残待遇支付

八、工伤继续治疗


 

 

 

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单位和个人

(二)工伤认定的时限:三十天和一年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的内和意义

           2、劳动关系证明的构成

           3、医疗诊断和职业病诊断证明的证明效力

(四)单位的责任

1、如实举证。

2、协助调查。

        (五)工伤认定决定15天受理、60天结论、20天送达。

建议:参保优先,重视预防。不发生工伤是最好的保障。


 

工伤情形:

(1)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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